黄某将夫妻共同财产38万余元赠与情人邹某,其妻廖某得知后提起诉讼,要求邹某返还这笔款项。海口秀英区法院审理认为,该赠与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无效,邹某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廖某与黄某于1995年1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一直存续至今。2013年,黄某结识了邹某并发展成情人关系。从2016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间,黄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邹某共计38万余元。因黄某在与廖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导致了此次诉讼。
法院审理时指出,黄某基于与邹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向邹某微信转账的行为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廖某同意,损害了廖某的利益,且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邹某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此案体现了法院依法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倡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一方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法院明确此种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判决第三者返还财产,维护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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