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在四川南充市仪陇县,果蔬店老板王女士发现店内财务出现异常。调查后确认,66岁的店员闵阿姨在过去的一年半中多次私自拿走店内营业款。监控录像显示,闵阿姨曾在多个时间点采取隐蔽手法从收银台拿走顾客支付的款项。
被发现后,闵阿姨承认了其行为,并归还了21900元现金。王女士原本打算私下解决此事而不追究其法律责任,但闵阿姨归还部分款项并道歉后失去了联系,不再回应进一步的沟通请求。最终,王女士决定请求警方介入处理。
案件发生后,一些网友表达了对闵阿姨行为的不满。有人认为这种行为让人无法容忍,也有人表示这种人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以警示他人。
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闵阿姨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拿走店内营业款,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闵阿姨作为店员,其行为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且涉案金额较大,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闵阿姨的行为显然造成了王女士的经济损失,因此,王女士有权要求闵阿姨赔偿全部损失。即使闵阿姨已经返还部分款项,对于尚未偿还的部分,王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如果王女士能够证明闵阿姨的行为导致了其他间接损失,也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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