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发布青年人才购房券细则
11月8日,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青年人才购房券审核、使用兑付等工作细则。符合条件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将分别获得每人10万元和5万元的购房券。这些购房券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抵扣购房款(首付款)。
申领范围包括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就业创业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以及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首次就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首次创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创办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为准。同时有就业和创业记录的,以最早的时间为准。此外,2022年5月5日《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印发之日及以后来青就业创业的外籍及港澳台研究生也符合申领条件。
申请领取购房券需满足以下条件:博士研究生年龄40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外籍及港澳台研究生不受此限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青创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全市范围内无住房且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
对符合条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发放每人10万元和5万元的购房券。申请人自2024年11月11日起可登录“青岛市青年人才购房券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申领购房券,并对提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提交申请后,相关信息通过系统自动比对,实现“即申即核”。如审核结果有异议或系统无法自动比对,由相关部门进行人工审核。审核通过并公示3日无异议后,系统生成电子购房券实时推送给申请人。
购房人可在全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使用购房券抵扣购房款(首付款),首付款个人实缴部分不得低于现行国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增加“青年人才购房券补充条款”,并通过系统发起申请,复核通过后购房券备案生效、自动核销。购房券实行实名制管理,仅限本人或配偶使用,只能使用一次,不得转让和拆分。申请人及配偶同时具备购房券申领条件的,可分别申领并叠加使用。购房人完成网签备案、交齐购房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系统申请兑付购房券资金。购房人须于2024年11月11日至2025年11月10日期间完成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逾期购房券自动作废。
购房券资金由市财政、区(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由市、区(市)财政统筹安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实施购房券相关工作,指导各区(市)开展申请审核、使用兑付等具体工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做好申请人户籍、婚姻、就业及社保、不动产登记、创业等信息核验工作。建立实施容错免责及资金追回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购房券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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